厦门公安局户籍科
夫妻投靠落户须知
一、办理条件
1、被投靠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,配偶户口因购房迁入,需常住户口满3年。
2、夫妻已结婚登记。
3、被投靠配偶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,且实际居住。
本市岛外人员投靠岛内配偶落户参照上述条件。
二、所需材料
1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、身份证、结婚证。
2、被投靠配偶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凭证。
3、拟落户地镇(街)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员计划生育审核意见。
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(A4规格)一套。
三、办理程序
1、配偶户口从本市岛外移入岛内,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,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,由派出所核准。
2、配偶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,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,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,经公安分局核准后,签发户口准迁证。
3、经核准迁(移)入人员,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(移)出后,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。 证件材料齐全的,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。
四、办理时限
本市岛外户口移入岛内,派出所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核准工作;市外 户口迁入本市,公安分局7个工作日办结,并签发户口准迁证。
厦门市公安局户籍科:
请问,2003年购买的可迁户口的商品房,至今户口尚未迁入,该政策是否还有效?如有效,该怎么办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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